×
登录后即可收藏
您还未登录,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
政策法规 / 对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256号建议的答复

对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256号建议的答复

桂财社〔2015〕34号
2015-04-13

关于加快养老服务及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建议

养老涉及全社会每个家庭,关系到每个社会成员利益。随着我国老龄化不断发展,养老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广泛关注、影响和谐稳定的重大民生问题。据统计,截止到2013年底,广西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超过720万,占总人口的14.3%。有关专家预测,老年人到2020年将达到2.43亿,2025年将突破3亿。当前,相当多的老年人自我经济和自我生活照料能力处于窘境,老年人群对社会的依附力越来越强,已经成为一个急需帮扶的弱势群体。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不断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是当今社会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和重要主题。

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政策驱动是关键。2013年7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3】35号)文件,提出了完善投融资、土地供应、税费优惠、补贴支持、人才培养和就业等一系列的政策,由于没有落实出台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相关配套政策和具体实施措施,实际可操作性不强,破解社会兴办养老服务普遍面临的“融资难”、“运营难”、“用地难”、“用人难”、“管理难”等突出难题束手无策。因此建议:

(一)注重规划引领,切实把养老服务业列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要强化政府导向作用,注重规划引领,在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布局中,充分配套养老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切实把养老服务业与其他产业同步谋划、同步跟进,切实扭转这一服务一直处于“弱势”的被动局面。

(二)加快制定我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相关政策。要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企业参与,加紧加快建立发改、财政、卫生、环保、国土、公安消防等诸多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积极推动落实养老项目土地使用、服务机构税费优惠、民办养老机构补贴机制、人才培养等方面的相关配套政策规定。这些扶持政策付诸实施之后,将有力推动我区养老服务业的加快发展。

(三)加大对有特色的区域养老产业培育扶持力度。桂林作为国家旅游综合改革试验区和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域,具有气候适宜、交通发达、生活便利、生态资源丰富等自然环境和人文优势 ,在2014年召开的养老养生国际论坛上,是国内第一个提出了养老服务标准的城市,真实了国内关系服务标准空白。建议自治区在桂林市开展我区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加大对桂林市在养老服务上的项目支持、资金投入和政策倾斜,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投资、举办使其成为一个可良性发展的新兴产业,把桂林养老健康产业培育成为广西战略性新兴特色产业。

对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256号建议的答复

桂财社〔2015〕34号

唐忠林代表:

您在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快养老服务及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建议》(第0256号),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厅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近年自治区财政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基本情况

近年来,为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满足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自治区财政厅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有关要求,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支持我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

(一)加大投入力度,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据统计,2011-2014年,财政厅累计投入资金15.22亿元,重点支持五保村、乡镇敬老院等养老基础设施建设。其中,从2012年开始,自治区财政每年筹措资金1.98亿元,支持建设750个村级老年人协会、1000个五保村、1000例残障老人康复和25个区域性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从2013年开始,启动实施农村幸福院项目建设,计划用3年时间按照每个补助6万元的标准,每年支持1300个农村幸福院的设施修缮和设备用品配备,为包括五保供养对象在内的农村老年人提供日间休息、休闲娱乐等服务。截至2014年底,广西拥有各类养老机构1497家、床位14万张,每千名老年人口拥有床位19.42张,有效保障了养老服务需求。

(二)出台扶持政策,支持养老服务事业发展。近年来,自治区财政厅根据中央相关政策规定,牵头或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我区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其中,2001年,我区转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桂财税〔2001〕4号),明确了政府部门和社会力量兴办的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二是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2007年,为加快发展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我区出台了《关于扶持我区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通知》(桂民发〔2007〕162号),对全区民办养老机构给予政策扶持,其中,对新建民办养老服务机构除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的土地、用水、用电以及税收优惠外,还根据所建成开业的床位数给予相应资助。具体补助标准是:对新建养老服务机构的床位规模在50-100张的,每张床位资助2000元;床位在101-149张的,每张床位资助2500元;床位在150张以上的,每张床位资助3000元;对在社区建立老年服务站且床位数在20张以上的,按照料和寄托床位数每张床位资助1000元。

二、关于所提建议的意见

(一)关于把养老服务业列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的问题。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2014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促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4〕58号)文件,提出了2014-2020年我区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具体目标、发展重点、深化改革方向、扶持政策等内容,并要求各级政府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工作协调机制,整合各方资源,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养老服务业的工作格局。下一步,自治区财政厅将根据桂政发〔2014〕58号文件有关精神,积极配合自治区发改委等部门,加快启动养老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并积极争取将养老服务业列入我区“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二)关于制定我区发展养老服务业相关政策的问题。桂政发〔2014〕58号明确了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重点任务分工、具体负责单位和时间进度,并要求各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涉及自治区财政厅牵头的重点任务分工包括研究制定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等4项工作。目前自治区财政厅正抓紧研究制定牵头事项的配套政策,并积极配合其他单位研究制定包括土地供应、金融投资、人才培养等相关配套政策,切实落实各项扶持政策,构建配套完善、扶持有力、吸引力强的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政策环境。关于建立多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问题,据了解,2015年1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已经同意建立养老服务业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自治区发改委、民政厅、财政厅等26个区直部门。

(三)关于加大对有特色区域养老产业培育扶持的问题。桂政发〔2014〕58号提出,要“依托我区生态优势、长寿品牌和特色资源,结合休闲旅游、民族医药、养生长寿健康等产业发展布局,发展中高端休闲养生、候鸟型等栖息式养老模式,培育发展养生、养老、康复、教育、医疗、科研、老年产品等一体的特色产业,推动形成北部湾滨海养老服务业基地和桂西桂北养生长寿产业带等养老产业集聚区”。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部署,2015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向国家申请将广西纳入国家市场化方式发展养老服务业试点省区。自治区发改委也正会同民政厅等有关单位启动我区养老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桂林市气候宜人、自然资源丰富,发展养老服务业基础较好。下一步,自治区财政厅将根据全国首批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南宁市的工作推进情况以及我区养老服务业发展布局,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争取将桂林市纳入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在增加财政资金投入的基础上,开拓社会资金融入渠道,引导社会资金支持我区养老服务业建设,共同做大做好广西养老服务业。

衷心感谢您对我区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5年4月13日

承办人及联系电话:黎初、0771-5331813

立即登录